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任何一起案件都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有可能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日,河南周口市一保险公司就因为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有关证据,直到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才以“新证据”的名义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而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未采纳该保险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证据规则对与其有关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就存在这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等情况,这也是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我院承办法官在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的前提下,结合证据对诉讼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不漏掉一个事实,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想要“浑水摸鱼”的可能,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庭审细节中感受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