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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法院:猎杀麂子野猪 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作者:蒋晓莉 陈晶  发布时间:2020-06-05 11:42:11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关系生态平衡、公众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违法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6月2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农历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卓某某在桑植县人潮溪镇溇阳村自家屋后的大山里,采用布设电网的方式,狩猎麂子、野猪、锦鸡等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获利9150元。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在卓某某家中发现了大量禁用猎捕工具。卓某某在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猎捕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我是精准扶贫户,是受过国家恩惠的人,我以后再也不给国家添乱了,做一个老老实实、地地道道的公民。希望桑植县所有的非法狩猎人都不要捕猎了,要爱护野生动物。”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卓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悔过,并表示今后一定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