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1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云间庭审”系统“无接触式”远程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两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施琦通过“云间庭审”进行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宣布庭审纪律。法庭的电子显示屏上清晰显示出法官、公诉人和被告人画面。屏幕外,书记员记录着庭审全过程。短短1个半小时,该3起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顺利结束,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滕某某在慈利县江垭镇某客栈开好房间后,由黄某某出钱,滕某某从张家界市内购得毒品(冰毒)后在其开的房间内容留黄某某、杜某某、刘某等人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由于案情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林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购买了300元冰毒以及一套吸毒工具。次日1时许,林某登记入住慈利县某商务宾馆,在酒店房间同覃某、龚某某、杨某某等人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5日,慈利县公安局对林某、覃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由于案情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钟儿”(另案处理)来到湖南省慈利县城欲实施盗窃。当日10时许,朱某某伙同李某某、“钟儿”搭乘公交车时,将乘客姚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包里的长款女士钱包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由于案情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