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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一天审理三起刑事案件
“云间法庭”让庭审更高效
作者:唐丽君  发布时间:2020-03-04 14:54:45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现在宣布开庭……”随着审判长刘楚明敲响法槌,2020年3月2日,慈利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开庭审理了三起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审判庭就坐的只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均不在法庭,而是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参与了此次庭审。这是该院首次实现法官在法院审判庭,公诉人在检察院,被告人在看守所,三地连线,在“云间”审案。

当日9时,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犯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唐某乙涉嫌犯诈骗罪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有效地质证。

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犯盗窃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慈利县零阳镇万福新城小区一麻将馆门口拾得被害人朱某某遗忘的vivo手机后,将该手机外壳处存放的200元现金拿走,其发现该手机的微信支付未设置密码后,为窃取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其到慈利县零阳镇金华名酒城用微信钱包里的1900元零钱购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随后又将所购香烟退还店主,得现金1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给被害人朱某某退还了手机及2100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由于案情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唐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宝莲村某建材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给搅拌车装料事宜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持杀猪刀将刘某某的左腕掌、左肩部、左上臂、左手、头面部、胸部等身体多处砍伤。经慈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五处、轻伤一级一处、重伤二级一处。2019年9月5日,李某某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六处轻伤,一处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乙涉嫌犯诈骗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唐某乙至被害人李某某家,承诺自己可以照顾寡居且无子嗣的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共同生活,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此后,唐某乙在无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一张50万元定期存款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由被害人李某某保管从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此后,被告人唐某乙多次虚构到银行取款需要手续费、给银行工作人员买烟、请客吃饭、请银行行长旅游以及亲友需要医疗费等不同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71570元,用于个人购物、旅游等消费。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将被告人唐某乙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两起案件,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云间”审案已经成为慈利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常态,一周以来,该院累计网络开庭6起,真正实现了“疫间”群众少跑腿,“云间”数据多跑路。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