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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签发首例委托调查令 积极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作者:谢瑶  发布时间:2019-11-21 10:28:01 打印 字号: | |

1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经某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谌律师的申请为其签发委托调查令,两律师可持此令向有关机关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此前,两律师因案件需要赴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遂向本院提出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不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签发委托调查令,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第九条规定:“依法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帮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积极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举证。”但是颁发委托调查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人要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积极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是便民利民之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法官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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