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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 创新机制”追索农民工工资
作者:苏芬勇  发布时间:2019-11-26 16:30:59 打印 字号: | |

2018年,湖南高院制定发布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等规范性的指导文件,保障涉农维权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推进涉农维权工作制度化。

2018年以来,慈利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湖南高院的各项指导意见,“多措并举  创新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尤其在涉农民工工资方面,和相关部门有力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做法有:

(一)整合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让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保局、工会、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阶段性和常态化相结合的法律宣传活动:1、每年春节后到各项目工地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让农民工兄弟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使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2、在传统媒体上以标语、广告词、案例播放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依法维权、依法用工才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建立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在各工地公示相关号码,实时接受农民工的咨询、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使广大农民工实时感受到“保护伞”的存在,增加对党委、政府的信赖度。

(二)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