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贫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吴某涉嫌犯贪污罪及黎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某涉嫌犯贪污罪案,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桑植县某村村书记、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工程手段,伪造各种单据,骗取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共计17.9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向桑植县监察委退交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贪污的资金系扶贫和社会捐助资金,其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扣押在案被告人吴某的赃款人民币179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黎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黎某在担任桑植县某机关派驻某村建扶工作组成员、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安全饮水工程款、养殖资金等公款42.2万元进行炒股营利,其中20万元为扶贫资金。案发前,被告人已主动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挪用的资金属于扶贫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两案均系职务犯罪,因犯罪财物涉及国家扶贫资金,依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均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