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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作者:市中院刑二庭  发布时间:2019-10-28 11:17:56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共立案受理涉黑恶案件44件238人,已审结37件156人,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9件92人,其中涉黑案件2件3人,涉恶案件27件89人,共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8人、拘役4人,判处罚金1917.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02.5867万元。现将几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建筑工程领域恶意竞争的恶势力犯罪

罪犯李某甲,男,197310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

罪犯李某乙,男,199512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某,男,19978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

罪犯李某,男,1996510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张某,男,19961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有劣迹。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作为某环保公司销售员,为独占张家界市空心砖市场,纠集或指使李某乙、尹某某、李某、张某等人20173月至4月期间多次对来张家界市销售空心砖的车辆使用钢筋、铁锤、棍棒、砍刀等工具实施打砸。2017414日,部分人在准备打砸车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尹某某、李某、张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五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以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

罪犯王某甲,男,1971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

罪犯张某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黄某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王某乙,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王某丙,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袁某某,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起,王某甲、张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袁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开始给某房地产开发商借款。2010年后,在王某甲、张某某组织下,六人以讨债为名,使用暴力手段要挟被害人,低价强买门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要高利贷本息;频繁采用纠缠、吵闹、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将高利贷利息转变为本金及购房款,从而意图占有房产。

法院认为:王某甲、张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袁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以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以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以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以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以王某丙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以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违法所得及犯罪收益予以追缴并退还。

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势力犯罪

罪犯邬某某,男,1997 12l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李某,男,199722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

罪犯胡某,男,1993 年 10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

罪犯刘某某,男,19977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劣迹。

罪犯龚某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

罪犯胡某某,男,199810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罪犯宋某某,男,1988 122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劣迹。

罪犯罗某某,男,199993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劣迹。

罪犯张某某,男,19975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劣迹。

罪犯田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和劣迹。

罪犯张某,男,199243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有前科。

经法院审理查明:邬某某与李某、胡某、刘某某、龚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张家界市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认为:邬某某、李某、胡某、刘某某、龚某某、胡某、宋某某、罗某某、张某、张某、田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胡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张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相关经济损失。

 

                               

20191021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