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分公司)与张家界永定区电影公司合作开发张家界市影视城项目。经永定区电影公司原经理周勇介绍,宜春分公司进行民间借贷。2009年的一天,宜春分公司向孟康(张歆韵的丈夫)借款80万元,并用开发的10号门面以买卖形式作抵押。2009年,经周勇介绍,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理张礼荣认识了张歆韵,应张礼荣需要,张歆韵介绍了王双军及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等人给宜春分公司出借高利贷。
2009年8月21日、2010年1月18日、2010年3月11日,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黄爱华等人分别以王双军、王芳艳的名义借给宜春分公司435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与宜春分公司签订了影视城801、802号房屋买卖合同,75万元用于签订了影视城901号房屋买卖合同,160万元用于与宜春分公司签订了影视城1楼30号门面(也即后面所称的33号门面)买卖合同,后又将30号门面合同变更成了租赁合同。
2010年4月30日,王双军、张歆韵、黄爱华、王芳艳、王作新等人以王作新的名义借给宜春分公司240万元,与宜春分公司签订了一楼大堂30号门面中阁楼的买卖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 (俗称1角)。以上全部借款合计675万元,其中张歆韵占160万元、王双军155万元、黄爱华155万元、王芳艳70万元、王作新50万、其他人85万元。经过鉴定,675万元本金按照当时利息规定计算到2011年3月1日止,为162.1716万元。宜春分公司从2009年8月21日起支付了部分的利息。
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一伙听说宜春分公司将影视城一楼大堂(30、33号门面)抵押给了刘平(另案处理),王双军、张歆韵遂约刘平到大庸府城“一米阳光”酒吧“谈判”。王双军、张歆韵邀约了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也到了“一米阳光”酒吧。王双军等还邀约了“熊老三”等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刘平也邀集了多人,双方摆着阵势示威,刘平被迫放弃一楼大堂。王双军等人将结果告诉宜春分公司负责人张凌,并说如果没有谈成要砍人,张凌也是跑不掉的,迫使张凌接受王、刘双方谈判的结果。第二天,被告人一伙将2009年8月21日借款200万元签订的801、802号房合同撤销,并将200万元借款与2010年3月11日的160万元借款合并,与宜春分公司签订了影视城一楼大堂33号门面买卖合同(后备案),以此形式为借款作“抵押”,并限2010年12月30日前宜春分公司可以回购。
2010年11月16日,张歆韵以代天星(黄爱华之母)的名义与张凌的弟弟张融签订影视城一楼10号门面的买卖合同(并备案),以之为张歆韵的80万元借款(原孟康所借)作“抵押”,因10号门面合同价格120万元,张歆韵便于2010年11月22日给宜春分公司打一张40万元欠条了事。
2011年3月1日,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一伙将30号门面和33号门面出租,案发前已获取租金680万元。被告人张歆韵将10号门面出租,案发前收取租金约20万元。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根据他们各自的出股协议,对出租的33号门面及阁楼收入进行分配(按入股比例分配),10号门面出租收入由被告人张歆韵一个人占有。
2010年11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邀约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等人在张融的办公室,要求宜春分公司偿还借款利息,通过在公司吵闹、纠缠、说狠话的方式,迫使张融以计算出的405万元利息作为购房款签下影视城801、802、901号房的买卖合同,其中802号房合同价格118.05万元(并限期回购),以袁芝兰和黄爱华名义签订的801、901号房合同价格286.95万元。801、 802、901号房合同面积共计2700平方米,经评估,共计价值1094.88万元。被告人王双军一伙将利息转为本金,再转成宜春分公司的购房款收条,又要求张融出示了一张70万元的本金借条给龚锦太。
2011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等一伙,为逼取借款本息,在宜春公司张凌办公室吵闹。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等人商议,一致同意如果张凌没有钱还,就把张凌守到起,之后王双军安排了两个人看守张凌。被告人一伙在离开张凌办公室时,一致向看守人交待,不能让张凌跑了。第二天看守人又将张凌带离办公室,控制在蓝琪宾馆。中途,被告人王双军在蓝琪宾馆进行了察看,致使张凌被限制自由48小时以上。后在公安干警的解救下,张凌才恢复自由。
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等人要求张凌将利息转本金的借条拆分成小额借条,张凌、张融向被告人等人出具了借条,从2010年5月30日起到2011年5月11日止,共计455.5万元(含龚锦太70万元)。2011年4月至10月,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袁芝兰一伙持其借条及801、802、901号房的购房合同,分别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宜春公司801、802、901号房的购房合同,返还405万元购房款,归还455.5万元的借款,宜春公司败诉,但相关判决未实际执行。
综上,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黄爱华、王作新、王芳艳、袁芝兰为谋取高利贷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二、主要问题
审判机关如何对恶势力“打财断血”,斩断其经济命脉,防止恶势力“打而后生”?
三、 案件评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对于黑恶势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斩断其经济命脉,摧毁其造血功能,这就需要审判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除了对被告人依法适用自由刑外,还要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该案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黄爱华、王作新、王芳艳、袁芝兰分别系湘西自治州永顺县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该案被害人宜春分公司法人代表张礼荣、张凌、张融系江西宜春人,2005年来张家界投资开发张家界影视城项目。因资金短缺,在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黄爱华、王作新等人先后四次借给宜春分公司67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 (俗称1角)。2010年7月,上述五名被告人就张家界影视城尚未竣工验收的一楼10号、30号、33号门面(经鉴定,三个门面市场价值1094.88万元)强行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随后,被告人王双军等人将上述三个门面出租,案发前已累计收取租金70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王双军等六人为逼取高利贷,还同时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上述六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57万元,还判令对被告人强迫交易占有的房产及收益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六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院二审维持桑植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4月2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面临执行问题。4月2日、3日,张家界中院院长壮晓阳连续两次召集中院扫黑办、执行局、司法技术室同志,桑植法院院领导、执行局同志,永定法院执行局同志讨论研究该案执行工作。会议确定桑植法院为该案执行主体,中院执行局负责指导协调,永定法院予以协助,并要求桑植法院尽快拿出执行方案。4月2日,桑植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4月4日制定了《关于王双军、张歆韵等六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方案》,并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对六被告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进行财产查询,对他们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人强迫被害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予以撤销。期间,专案组还分别对六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强迫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最终,六被告人均同意将强行占有的门面返还给被害人。4月20日,桑植法院执行局将依法追缴的张家界影视城10号、30号、33号门面成功返还给被害人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自此,该案从立案执行到门面返还仅用了18天时间。三个门面的租赁人也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整个返还移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该案执行的阶段性胜利充分彰显了张家界市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下一步,张家界市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该案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的执行力度,坚决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以不畏难、不惧险的攻坚精神,摧毁黑恶势力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