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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中院成功调处一法律工作者索要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理费案
作者:樊江山 陶涛  发布时间:2019-05-22 15:09:04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5月1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主审法官彭建民到桑植县人民法院,组织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冯某与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在县法院、县司法局相关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上诉人某法律服务所的王某系一名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冯某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2015年,冯某在一卫生院就诊时因卫生院过失造成损伤,遂委托该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王某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该案经历了数次诉讼,最后第三次诉讼系调解结案,卫生院给冯某赔偿6万元。双方就第三次诉讼代理费的问题发生争议,王某遂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将冯某诉至桑植县法院,要求按第三次所签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代理费按判决或调解结果的20%收取,预收代理费500元”支付11500元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属于受害者、弱势个体,实行风险代理,有违常理,于情于理不符,同时代理合同违反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的规定,故对法律服务所要求支付11500元代理费的诉求不予支持。该法律服务所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彭建民作为该案二审的主审法官,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后,感到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但处理起来较为棘手:一方面,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基本帮助被告达到诉讼目的,按一审判决却不能获得代理费,法律法规对风险代理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不能以风险代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另一方面,冯某系贫困户,因遭受医疗损害总共才获赔几万元,且该费用是满足受害人基本治疗、基本生活的需要。为此,彭建民副院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先后三次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为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路费开支,其中两次调解赶赴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当天,彭建民副院长再次来到桑植,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和现实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彭建民副院长对本案的重视和一片苦心,感受到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温度”,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自愿支付法律服务所2000元代理费,双方的心结在调解过程中得以解开,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