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湘AY5868大巴客车从长沙回张家界市,当车辆行驶至张家界市西溪坪老院子路段时,因下车地点问题胡某某与大巴客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巴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大巴车偏离了正常行驶路线。
案发时,车上载有乘客数十人,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胡某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已经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交车、大巴车司机的安全驾驶、专注驾驶,关乎一车乘客的安危,关系到道路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