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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进小区巡回审判物业服务纠纷
作者:李思雨 黄祥君  发布时间:2019-04-29 11:41:57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业主们纷纷“围观”
  4月27日上午,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频发问题,永定区法院将巡回办案车开进永定区大庸王府小区,在该小区内开展巡回审判,对五起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调处。现场有三百余名业主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黄祥君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范庭审程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观点及意见,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围绕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及释明,并就物业服务知识进行普法宣传。庭审现场,永定区法院工作人员还向旁听的业主们发放了100余份《物业服务相关知识问答》宣传材料。

  法官提醒:(一)《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偿服务,业主如无充足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没有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业主理应按期、按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提交的证据如能证实物业公司没有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会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不予支持。

  (二)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是综合性的服务。业主虽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业主以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缴或少缴物业服务费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三)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但有劝阻、及时协调及报告的义务。当小区出现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或有人私搭乱建、开餐馆、诊所、经销店等问题及业主被盗等问题时,物业公司如有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及时劝阻,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协调,及时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业主则无理由拒缴或少缴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劝阻、协调、报告等义务的,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