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张家界市开展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由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慈利县、桑植县。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永定区、武陵源区、以及张家界市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除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三、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受理案件地址
(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未央路48号
(二)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77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