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在张家界投资建设项目,因缺乏建设资金,遂不断向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举借高利贷,在该公司无法归还高利贷本息时,被告人教唆该公司配合虚构房产按揭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偿还所欠的高利贷本息,并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偿还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该公司全部返还给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最后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在按揭款未到账就以该公司还不出按揭款影响他们的征信为由将房产占有并出租,收取租金直至案发。
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受江西商人杨某某委托,找胡某某讨要债权,索债过程中,王某甲和刘某某不断滋扰胡某某正常办公,并以项目停工、控制其人身自由等相威胁。两被告人在收账无果的情况下,又以不再帮助杨某某收账为条件,要求胡某某给其补偿,胡某某被迫同意将两个门面分别抵给王某甲和刘某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甲和刘某某后将自己占有的门面对外出租。2018年5月,二人因害怕案发受到法律追究,为掩盖犯罪事实,与胡某某协商,将非法占有的门面退还给胡某某。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采用暴力、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向胡某某索取债务,在胡某某无钱还债而收账无果的情况下,先逼其打借条,后强索其两个房产门面作为报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以归还高利贷本息相要挟,迫使某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虚假房产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来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在该公司无法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利用该虚假的房产买卖合同将该公司房产非法占有并对外出租获利,且欲通过仲裁的手段将非法占有的该房产合法化,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周某某使用虚假房产买卖合同、反复走账形成虚假流水记录、用非法取得的房产做抵押等欺骗手段,取得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贷款资金1630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