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因一起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家住偏远农村、路途遥远,且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方便了群众诉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驱车近三小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将办案地点设在当事人家里,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2018年6月20日,瞿某驾驶货车将阳某购买的建房材料运至阳某建房处,阳某与瞿某共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阳某从瞿某的车辆上摔落致伤。事发当日,阳某被送往桑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阳某在手术过程中因手术并发症引起的“肺栓塞”死亡。此后,阳某之母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瞿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一审判决后,阳某之母不服,遂上诉至市中院。
受理该案后,市中院承办法官詹恒清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阳某之母田某年逾古稀,腿脚不便,且居住在偏远的桑植县上河溪乡,如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进行调解,势必会给田某带来诸多困难。为此,詹恒清主动深入到田某住处,变坐堂办案为带案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
在调解过程中,詹恒清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与真实想法,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本着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情理的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诚心和耐心所感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