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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数据”甄别网贷合同 依法惩治违法“职业放贷” 行为
桑植县法院审理首例涉网络借贷合同案
作者:陈勇 蒋晓莉  发布时间:2019-04-12 14:48: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网络平台违法放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该案为本院审理的涉网络借贷合同第一案,在个案司法中严格落实了国家信贷金融风险防控规定,有效地惩治了违法职业放贷行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借贷环境发挥了司法裁判引领作用。

  2016年6月,本县当事人陶某通过某某贷网络借贷平台,与天津某投资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出借给陶某贷款10万元,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借款期限为180天,逾期还款陶某一次性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在还清之日前每逾期1日按日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由张家界某公司提供担保,由陶某承担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签约过程、合同内容及出借人多次债权转让等行为表象的分析,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借贷模式符合职业放贷机构借款特征,而查明的该投资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并无金融贷款业务。因此,办案人员借助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进行数据检索,发现当事人某投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长期从事放贷业务,自2016年以来,该投资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其他借款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仅进入诉讼程序的就有2500余起。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相关规定,本院作出判决:认定某投资公司的借款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无效,陶某仅须返还实得借款本金9万元,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偿还利息;对某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3.8万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类业务迅猛发展,大量企业参与其中。不少出借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利用网络平台反复、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该行为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该类民间借贷合同属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各种以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收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前网贷平台鱼目混珠,无资质企业放贷套路多、危害大,广大市名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甄别能力,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以合法途径进行金融借贷。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