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成功入选。
桑植县水利局在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桑植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通知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的情况下,仍委托拍卖机构对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水干流、南、中、北源等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杨国先通过竞标,竞得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桑植县水利局签订了《张家界市桑植县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其后,杨国先向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桑植县水利局以杨国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杨国先遂将桑植县水利局诉至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出让合同》无效,桑植县水利局返还杨国先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桑植县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桑植县水利局和杨国先所签《出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市中院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司法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尤其在办理10余件涉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案件时,有效发挥法律对自然保护区最严格的保护作用,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强类案协调,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依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司法建议,最大限度调和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