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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21 16:38:24 打印 字号: | |

 

一、部门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在市委的领导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主要职能:1、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本院和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审理;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异议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核减诉讼费、办理司法救助。2、审理全市范围内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3、审理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审理房地产纠纷的案件;审理国内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审理侵权责任中自然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知识产权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环境保护、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中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4、审理行政及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再审立案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审查有关行政拆迁强制执行方案及备案审批。5、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本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案件的复查和再审立案案件;审理基层法院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本院再审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6、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部分;负责仲裁机关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的案件及公证机关申请执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件;负责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负责因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方面的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机关与领导交办案件的执行;负责办理本院自执案件中改变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内容的案件;负责本院自执案件异议的审查;负责下级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审查。7、审理应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8、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的审限跟踪、警示和监督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和司法绩效综合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9、负责评估、拍卖、司法技术鉴定委托及其它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委托、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

 

2、机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共设有2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人事科、法官管理科、教育培训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立案信访局、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旅游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综合办公室)、执行庭、执行裁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科、司法警察支队(警务科、直属大队)、司法技术室、行政装备科、网络信息中心、纪检监察室;1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

 

3、人员情况

 

截止20171231日,行政政法专项编制105人,自收自支事业编2人。本年实有人数98人(其中:财政拨款在职人员96人,自收自支事业人员2人),退休人员36人。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7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委“提质升级旅游强市”战略,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保廉洁、促公正、谋发展”的工作思路,突出“服务全域旅游建设、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三个重点,着力打造与张家界国际旅游城市相匹配的一流法院,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1269件,审执结17626件,同比增长30.42%31.91%;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33件,同比增长2.4倍。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897件,审执结1395件,同比增长18.78%8.3%。市中院司法状况考评名列全省中级法院第一名。

 

1、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全力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一是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341件,审结1158件,同比增长16%15.68%。市中院受理案件158件,审结141件,同比增长23.41%33.02%。依法公开审判了我市影响较大的贩卖毒品案,成功审结了社会广泛关注的“11.11”网络传销案、张以众等74人网络传销案。市中院被评为“全市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法公开审判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判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7699人。

 

二是依法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和涉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市中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29件,同比增长13.24%,审结823件。积极推进旅游速裁工作改革创新,成立旅游审判法庭,开启全域旅游审判新模式。建立旅游速裁工作微信平台,开发“在途速裁”APP手机软件,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5000余人次,受理涉旅案件342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满意率100%。市中院被评为“全市国庆中秋假日旅游工作先进单位”。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坚持“边破产清算,边重整建设”的思路,依法妥善处理贺龙体育中心、中商广场、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件,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中院受理行政案件310件,审结201件,同比增长20.62%5.79%。依法支持政府拆违控违和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探索征拆案件裁执分离新路子,稳妥处理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案件,全力服务和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审理了涉张家界高铁站、武陵山大道、沙堤大道、黔张长铁路、滨河路棚户区改造、白马泉高架桥连线等行政征拆案件410件,采取司法强制拆除措施25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3件,国家土地监察案件5件,促进了经济发展,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深化执行警务化改革,组建专业化执行团队,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执行工作资源整合、实时调度和动态监督。其中,市中院受理执行案件173件,同比增长1.76%,执结121件。依法执结涉金融案件315件,为金融企业收回不良贷款1.1亿元。加大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431人,立案查处913人。向社会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8条,限制出境56人次,限制高消费718人,促使83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全年共实施网络拍卖48件次、标的总额5.51亿元,有效解决了传统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设置诉讼服务一体机,开通网上立案系统,为群众提供快速立案、诉讼引导、来访接待、释疑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民事案件速裁中心,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分流,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简单案件当庭裁判、当天结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利用巡回办案车,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活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85.84万元、减免缓交诉讼费283.44万元。

 

2、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遴选原则,全市法院从290名审判人员中遴选产生了156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5%。坚持“入额必办案”,出台《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规定》,明确院庭长办案及管理职责,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院庭长办案成为常态。制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权力清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市中院组建了以法官为中心、以司法辅助人员为支撑的新型审判团队,按照“211”模式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实现80%以上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人员结构更加优化。

 

二是建立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进一步突出合议庭和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改革传统的盯人盯案监督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流程监督,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发挥审判委员会监督把关作用,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用审判态势分析、二审发改及再审案件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考评等机制,加强案件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不下降、管理监督不缺位。2017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1.69%,同比上升5.75%;市中院案件发改率全省法院最低,仅为0.47%;平均执行时间85.5天,执行效率居全省法院第二位。

 

三是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审判服务,数字法院系统、智能办案系统、司法公开平台完成“一网融合”,网上立案、远程接访、电子送达为诉讼服务增添“互联网+”速度。民商事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库存档案电子化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审务通办公办案系统和自主开发的民事审判“三分九步法”办案流程软件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深化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让司法公正真正经得起“围观”。2017年,全市法院共公布裁判文书19254份,文书公布率达100%,开展网络庭审直播109场。在全省法院率先开展法律文书送达事务外包,实现当天递运、当天收送,送达率达92.41%。建立“一网两微两端”司法传播平台,发布重大案件审理、重要司法举措等法院工作信息1300余条、典型案例23个。

 

3、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以真诚负责的态度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诉讼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完善主动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丰富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一年来,中院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各项工作情况,协助开展专项调研和执法检查,并及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向市政协通报法院工作,积极配合政协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办理回复委员提案。邀请代表、委员出席法院重要会议、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192名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48场。

 

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单位2017年度收入总计4965.3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149.4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815.96万元;支出总计4965.3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150.56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814.81万元(基本支出结转149.67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665.14万元,经营结余0万元);与 2016年度决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2252.78万元,下降31.2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减少了审判法庭建设资金投入。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本年收入4149.41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4149.41万元,全部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占本年收入的100%,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149.41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本年无事业收入。

 

3.本年无经营收入。

 

4.本年无其他收入。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支出4150.56万元。

 

支出按功能分类,2017年度我单位支出用于以下方面: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万元,占0.05%;公共安全(类)支出3876.12万元,占93.3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0.02万元,占3.3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0.81万元,占0.98%;城乡社区(类)支出10万元,占0.24%;住房保障(类)支出81.61万元,占1.97%

 

支出按项目和经济分类,2017年度我单位支出用于以下方面:

 

基本支出2402.76万元(人员经费1972.3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30.44万元),占本年支出的57.89%;项目支出1747.80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255.81万元,基本建设类支出491.9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42.11%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单位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965.37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合计4149.41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15.9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15.9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4965.37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150.56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14.81万元(基本支出结转149.67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665.14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981.53万元,减幅28.52%。原因是本年度减少了审判法庭建设资金的投入。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150.5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6130.94万元减少1980.38万元,下降32.3%。原因主要是本年度减少了审判法庭建设资金的投入;较年初预算数2377.11万元增加1773.45万元,增长74.61%,原因是①本年度罚没收入增加②上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的投入。

 

支出按项目和经济分类,2017年度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用于以下方面:

 

基本支出2402.76万元,占支出 57.89%,其中:人员经费1972.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430.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等。项目支出1747.80万元,占支出42.11%,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491.99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1255.81万元。

 

支出按功能分类,2017年度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用于以下方面: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万元,占0.05%;公共安全(类)支出3876.12万元,占93.3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0.02万元,占3.3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0.81万元,占0.98%;城乡社区(类)支出10万元,占0.24%;住房保障(类)支出81.61万元,占1.97%

 

1、一般公共服务(类)2017年度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该资金为财政年度内追加资金,年初没有对该类支出进行预算。

 

2、公共安全(类)支出2017年度年初预算1913.61万元,支出决算3876.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2.5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上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的投入,而编制预算时没有对该项资金支出进行充分预算。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017年度年初预算216.5万元,支出决算140.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4.6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编制预算时将职业年金编入了预算,而该项资金本年度实际未缴纳。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017年度年初预算135.21万元,支出决算40.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0.1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编制预算时编制了医疗铺底资金,而本年度财政实际仅安排单位人员基本医疗费。

 

5、城乡社区(类)支出2017年度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1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该资金为财政年度内追加资金,年初没有对该类支出进行预算。

 

6、住房保障(类)支出2017年度年初预算111.79万元,支出决算81.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年度内人员调出及退休导致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本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 73万元,支出决算168.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0.2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1)本年度因公出国培训1人;(2)购置了一辆执行指挥车;(3)本年度外出办案用车增加导致车辆运行费用增加。决算数比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增加52.73万元,增幅45.72%,主要原因是:(1)本年度因公出国培训1人;(2)购置了一辆执行指挥车;(32018年度车辆保险费在本年度列支。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6.06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本单位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编制预算时没有考虑到本年度会派人参加省高院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决算数比 2016年增加6.06万元的主要原因是本年有1人参加省高院统一组织的法官出国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3.9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2.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1.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3万元的1030.15%,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1)编制2017年度预算时没有编制公车购置预算,本年度购买了1辆执行指挥车;(2)编制2017年度预算时在财政拨款中仅编制了财政负担的13万元,其余支出从其他收入中列支,本年度无其他收入。决算数比 2016年增加54.9万元,原因是:(1)本年度购买了1辆执行指挥车造成了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22018年度的车辆保险费在201712月已支付。

 

公务用车购置费42.04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购买1量执行指挥车而未编制预算,决算数比 2016年增加42.04万元,原因是本年度购置了1辆执行指挥车,上年度没有发生车辆购置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1.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3万元的706.69%,主要用于开展基层调研、外出办案、精准扶贫、案件执行、文书送达等车辆运行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编制2017年度预算时在财政拨款中仅编制了财政负担的13万元,其余支出从其他收入中列支,本年度无其他收入,决算数比 2016年增加12.86万元,原因是(1)本年度外出办案用车增加导致车辆运行费用增加;(22018年度的车辆保险费在201712月已支付。

 

3、公务接待费28.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60万元的46.87%,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考虑过大,决算数比 2016年减少8.23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加强管理,在往年的基础上管理更细、更严,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开支。

 

其中:(1)没有发生国(境)外接待费支出;

 

2)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28.12万元,主要是上级单位检查、基层单位汇报等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共452批次、4687人次。决算数比 2016年减少8.23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加强管理,在往年的基础上管理更细、更严,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开支。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0.44万元,比 2016年增加418.44万元,增幅3487%,主要原因是往年将维持机关运行的支出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0.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502万元的181.4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加大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添置的设备增加;决算数比 2016年增加214.26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加大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资。

 

按采购资金性质分类:用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政府采购总额为910.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427万元的213.35%,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0.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7万元的1409.56%,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5.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400万元的113.86%,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4.95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列支的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用其他资金列支的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7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1、截至 2017 12 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8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0辆。本年购置公务用车1辆,原因是增加了1台执行指挥车。

 

2、没有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通过对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年度绩效指标自评,分析如下:综合各项指标,我院财务管理健全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圆满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来源:张家界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