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武陵源:否认签名起纷争 四次鉴定方息诉
作者:覃玉奇  发布时间:2018-11-09 11:48:33 打印 字号: | |
  10月19日,武陵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丁某要求退还预付货款8.4万元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从事个体经营的丁某因销售“果王”猕猴桃饮料与总代理商胡某及某饮料公司发生经销业务关系。2015年12月,丁某给胡某预付了饮料货款30万元。同年12月28日,饮料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张某将价值8.4万元的“果王”猕猴桃饮料1000件送给丁某。约半年后,双方对账结算时,丁某以没有收到该1000件货物为由将胡某及饮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及饮料公司退还预付的1000件“果王”猕猴挑饮料货款8.4万元。

  法庭上,胡某、饮料公司辩称:1000件货物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物流公司张某送至丁某的存货仓库,丁某本人在托运凭证上“收货人签收处”签了名。请求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份托运凭证进行质证时,丁某先是承认该托运凭证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后又以未看清为由予以否认,认为有人模仿其笔迹签的名。为此,法院只好委托鉴定机构对托运凭证上签名笔迹真实性进行鉴定。2017年3月29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托运凭证上“收货人签收”处的签名笔迹与所有提供样本上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法院据此判令胡某返还丁某货款8.4万元。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进入重审程序,重审法官依法追加物流公司张某为共同被告。物流公司张某参加诉讼后,申请送货司机胡某出庭作证,送货司机胡某当庭指认托运凭证上“收货人签收”处的签名就是丁某本人所签。丁某仍以湖大的鉴定结论为据坚称托运凭证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证人的指认与湖南大学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双方各执一词,运单上的签名真假难辩。物流公司张某以未参加原审诉讼为由不认可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该托运凭证上的签名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及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检材上的签名书写速度相对较快,连笔较多,在与样本中的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后,发现两者在笔迹特征方面既存在符合点又存在差异点,无法评判特征价值的高低”为由,出具了一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得出明确性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亦出具一份“不能确定托运凭证原件其上收货人签收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1至9上同名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这两份鉴定意见不仅没有对运单签名笔迹的真假作出具体明确的结论,还让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模棱两可。2018年5月9日,丁某不服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情况说明及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要求增加比对样本,申请重新鉴定。5月30日,重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风险提示谈话,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书面承诺:“本次鉴定为最后一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无论结果如何均认可,不再要求鉴定”。法院启动第四次鉴定程序,依法委托全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之一即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鉴于该案委托鉴定次数多、结论不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大等实际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要求将此前的三次鉴定意见全部提供作为参考,又提取了大量的检材比对样本,并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为:“检材上需检的签名是丁某所写”。

  2018年10月19日,法院依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上述判决。这起长达两年之久的诉讼终于服判息诉了。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