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慈利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万元,已于同年11月1日兑现完毕;被告不得因劳动关系再另行主张诉权。
2015年11月,被告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搅拌机和混凝土泵操作工作,月标准工资为5000元,另支付600元伙食费。在职期间原告根据本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为包括被告在内的10名工作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平均值2715元。2017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进行搅拌机拆除工作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被送往慈利县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1月29日,经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28日,经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柒级伤残。2018年6月,被告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按照月工资5600元标准给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2018年7月18日,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慈利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40 414.26元。后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慈利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困扰,承办法官多次采取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分析利弊、辩法析理,力促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2018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上述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补偿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