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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法院依法终结一执行不能案
作者:何元芫 裴伟  发布时间:2018-10-17 13:54:0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2月,刘某与罗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到期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罗、邓二人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干警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和其他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与其妻子张某在武陵源区某小区有一套8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9月18日,法院查封了该套住房,另刘某有3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因不符合条件,未能提取。法院对刘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等措施。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是其唯一房产,住房公积金难以处理,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在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法官释义: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是客观的执行不能。如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在监狱服刑,案件不能继续执行下去,案件就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以随时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