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法院对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谷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
2014年6月,原告龚某与被告张家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50万元给被告张家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周转使用,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按月结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同时,被告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职能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2015年10月,原告龚某向桑植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文书生效后,被告张家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龚某遂向桑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桑植法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张家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张家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30000元。经双方沟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龚某支付5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7月,申请人龚某向桑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现已修建完毕,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谷某拥有宝马小轿车一辆,具备还款能力,却一直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鉴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抗拒执行情形严重,桑植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谷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虽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来承担义务,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拒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惩戒措施,以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