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慈利县零阳镇某居委会被执行人黄某为其母亲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29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康某与黄某系母女关系,康某于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后,与黄某共同生活。慈利县民政局为康某颁发慈利县城市居民低保证,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06元。2016年11月,黄某与康某达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的赡养协议。但自2017年8月之后,黄某未再支付康某某生活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康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康某已年满六十周岁,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无其他生活收入来源,黄某作为其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故康某要求黄某给付其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康某无奈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9月,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于28日将两人传至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积极做好沟通工作。
考虑到这是涉民生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定纷止争。于是,执行法官先用传统美德进行教育,让被执行人意识到赡养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紧接着又从法律的角度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督促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黄某深思后表示,一次性支付之前所有赡养费。
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康某某也当场拿到了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