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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对一起“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作者:向进 覃彦云  发布时间:2018-09-25 11:13:13 打印 字号: | |
  9月19日,永定区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龚中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一起“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告人龚中某与被害人龚伯某均为永定区沅古坪镇人,系叔侄关系。2017年5月,被告人龚中某与被害人龚伯某因生活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导致二人发生械斗。在双方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龚中某用木棒对龚伯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头部进行击打,致使龚伯某、张某二人头部出血并当场晕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龚伯某、张某损伤均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2017年11月,永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龚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龚伯某、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龚中某在常德津市监狱服刑,一直没有给付赔偿费,龚伯某的家人便向永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进行总对总查控。同时,为进一步了解龚中某家庭情况,8月22日,永定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云峰带队来到龚中某的家中了解情况。经询问当地村书记及其邻居,了解到龚中某的妻子早年过世,目前独自一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房屋只有一间破败的老木屋,其家中的猪和存款19000余元也在事件发生后垫付了医药费。掌握这些信息后,执行法官又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和保险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告知龚伯某的家属,并耐心向其解释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执行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将该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之后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永定区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而且,之前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依然有效。如果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终,该案得到了申请人家属的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