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首例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被提起公诉的“拒执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2月28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2011)桑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彭某及其妻陈某共同赔偿彭某某人民币30 828.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彭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先后花费数万元修建、装修房屋,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桑植法院执行人员于2012年2月20日依法向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2年7月26日、2013年1月18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0日先后五次要求其执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彭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于是,桑植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6日、2014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彭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审查,被执行人彭某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桑植法院遂将此案移送桑植县公安局,2018年4月17日彭某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桑植县公安局立案后,启动迅速侦查程序,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彭某归案后,申请人彭某某只请求被执行人彭某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2 000元,2018年4月26日,彭某及陈某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执行款12 000元,案件执行结案。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桑植县人民法院后,该院快速立案、从速审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主动履行了受害人请求的赔偿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有力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任何逃避执行行为和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