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申请执行人钟某来到永定区人民法院,拿到了2年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款,此案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钟某,女,张家界市桑植县人。被执行人肖某,男,张家界市桑植县人。
2016年10月22日晚10点左右,肖某驾驶汽车带自己的朋友吴某及吴某的朋友钟某去吃夜宵,当汽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教场路时,钟某在准备下车过程中,因肖某在车门未关好的情况下盲目起步行驶,致使钟某右腿受伤而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钟某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家界市交警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钟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肖某应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13.7万余元。责任认定书作出后,肖某及其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事故是钟某自己造成的,不应由肖某承担责任,故拒不支付赔偿金。
为此,2017年4月,钟某将肖某及其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2017年10月,永定区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钟某各项赔偿金11.7万余元,肖某赔偿2万余元。肖某及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于2018年1月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张家界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肖某及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但判决生效后,肖某及该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履行,拒不赔偿钟某损失。2018年5月21日,钟某向永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钟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周内,该保险公司支付了11.7万余元赔偿金,但肖某却思想顽固,态度强硬,拒不听从执行法官的劝住,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8月1日,永定区法院发出执行拘留通知书,对肖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
8月3日,在肖某被司法拘留的第三日,肖某的态度终于发生转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前行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作出赔偿计划,剩余的赔偿金按每月1000月进行支付。在征得申请人钟某同意后,8月3日,永定区法院提前解除了对肖某的司法拘留,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