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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林某发出逮捕令
作者:吴扬顺  发布时间:2018-06-26 14:52:58 打印 字号: | |
  唐某与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陵源区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赔偿唐某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武陵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6月7日,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某按协议履行1万元后,便以拒接电话、改变居住地等方式逃避执行。2016年6月,林某以其妻名义购置小车一辆用于生活和经营,但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还将小车隐匿。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林某被武陵源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林某仍拒绝履行义务。2018年6月11日,法院在对林某传唤时发现其携带两部手机,经调查发现,林某在执行期间,又用他人名义以按揭形式购置了价值6000余元的苹果手机一台,用于高消费。同年6月8日,法院对林某再次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林某仍拒绝履行义务,6月22日,武陵源区法院对林某签发逮捕令,决定予以逮捕,并由拘留所转入看守所。

  这是今年来武陵源区法院“决胜执行难战役”,加大拒执罪打击中,签发的第四份逮捕令,彰显了武陵源区法院“决胜执行难”的决心。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