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将私自撕毁法院查封房屋封条的案外人覃某传唤至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原来,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于5月25日依法对永定区某小区一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并在门口张贴了封条。但案外人覃某却未经法院允许,于法院张贴封条当日就私自将法院的封条撕毁。5月31日,永定区法院执行法官得知此事后,将覃某传唤至法院,覃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执行干警当面对覃某进行严厉训诫,告知覃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妨害公务罪。覃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并写下了悔过书。鉴于覃某事后能主动配合法院法院工作,永定区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覃某私自撕毁封条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均应服从并配合。如果出现阻碍执行程序、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