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实做好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强化绩效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张财绩〔2018〕9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院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报告如下:
一、单位概况
根据工作需要,共设有2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人事科、法官管理科、教育培训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立案信访局、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旅游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综合办公室)、执行庭、执行裁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科、司法警察支队(警务科、直属大队)、司法技术室、行政装备科、网络信息中心、纪检监察室;1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行政政法专项编制105人,事业编2人。本年实有人数98人(其中:财政拨款在职人员96人,自收自支事业人员2人),退休人员36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在市委的领导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主要职能:1、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本院和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审理;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异议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核减诉讼费、办理司法救助。2、审理全市范围内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3、审理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审理房地产纠纷的案件;审理国内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审理侵权责任中自然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知识产权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环境保护、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林业呈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中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4、审理行政及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再审立案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审查有关行政拆迁强制执行方案及备案审批。5、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本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案件的复查和再审立案案件;审理基层法院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本院再审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6、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部分;负责仲裁机关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的案件及公证机关申请执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件;负责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负责因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方面的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机关与领导交办案件的执行;负责办理本院自执案件中改变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内容的案件;负责本院自执案件异议的审查;负责下级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审查。7、审理应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8、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的审限跟踪、警示和监督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和司法绩效综合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9、负责评估、拍卖、司法技术鉴定委托及其它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委托、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
2017年度我院整体支出4150.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36.5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30.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5.7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44.04万元,办案专项支出911.76万元,审判法庭建设支出491.99万元。办案支出主要用于办案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装备购置费、案件执行、公告、接访人员支出、人民陪审员支出、司法救助、庭审网络直播等。
二、部门整体支出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2017年度基本支出2402.7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类支出1836.5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30.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5.74万元。三公经费支出168.1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06万元,年初没有预算,主要用于省高院统一组织的法官出国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编制预算时没有考虑到本年度会派人参加省高院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3.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2.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1.8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开展基层调研、外出办案、精准扶贫、案件执行、文书送达等车辆运行支出,完成年初预算50万元的267.84%,比 2016年增加54.9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及上年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1)编制2017年度预算时没有编制公车购置预算,本年度购买了1辆执行指挥车;(2)本年度外出办案用车增加导致车辆运行费用增加,2018年度的车辆保险费在2017年12月已支付。
公务接待费支出28.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60万元的46.87%,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考虑过大,决算数比 2016年减少8.23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加强管理,在往年的基础上管理更细、更严,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开支。
2017年三公经费总支出较2016年的115.37万元增加52.73万元,增长45.71%。
2017年度项目支出1747.79万元,占支出42.11%,其中:审判法庭建设支出491.99万元, 其他资本性支出344.04万元,办案专项支出911.76万元。较上年4574.06万元减少2826.27万元,下降61.79%,减少的原因是减少了审判法庭建设资金的投入。
2017年度整体支出4150.56万元,较上年6402.19万元减少2251.6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减少了审判法庭建设资金支出。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2017年,市法院充分履行职责职能,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及制度使用、管理资金,成效明显。重新修订了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出差审批、车辆管理等管理制度。狠抓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无虚列支出及随意使用现象。保障了职工工资、津补贴、社保费用的及时足额发放、缴纳,保障了单位的正常运转,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1269件,审执结17626件,同比增长30.42%、31.91%;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33件,同比增长2.4倍。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897件,审执结1395件,同比增长18.78%、8.3%。市中院司法状况考评名列全省中级法院第一名。
1、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全力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一是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341件,审结1158件,同比增长16%、15.68%。市中院受理案件158件,审结141件,同比增长23.41%、33.02%。依法公开审判了我市影响较大的贩卖毒品案,成功审结了社会广泛关注的“11.11”网络传销案、张以众等74人网络传销案。市中院被评为“全市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法公开审判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判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76件99人。
二是依法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和涉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市中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29件,同比增长13.24%,审结823件。积极推进旅游速裁工作改革创新,成立旅游审判法庭,开启全域旅游审判新模式。建立旅游速裁工作微信平台,开发“在途速裁”APP手机软件,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5000余人次,受理涉旅案件342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满意率100%。市中院被评为“全市国庆中秋假日旅游工作先进单位”。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坚持“边破产清算,边重整建设”的思路,依法妥善处理贺龙体育中心、中商广场、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件,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中院受理行政案件310件,审结201件,同比增长20.62%、5.79%。依法支持政府拆违控违和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探索征拆案件裁执分离新路子,稳妥处理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案件,全力服务和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审理了涉张家界高铁站、武陵山大道、沙堤大道、黔张长铁路、滨河路棚户区改造、白马泉高架桥连线等行政征拆案件410件,采取司法强制拆除措施25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3件,国家土地监察案件5件,促进了经济发展,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深化执行警务化改革,组建专业化执行团队,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执行工作资源整合、实时调度和动态监督。其中,市中院受理执行案件173件,同比增长1.76%,执结121件。依法执结涉金融案件315件,为金融企业收回不良贷款1.1亿元。加大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4案31人,立案查处9案13人。向社会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8条,限制出境56人次,限制高消费718人,促使83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全年共实施网络拍卖48件次、标的总额5.51亿元,有效解决了传统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设置诉讼服务一体机,开通网上立案系统,为群众提供快速立案、诉讼引导、来访接待、释疑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民事案件速裁中心,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分流,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简单案件当庭裁判、当天结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利用巡回办案车,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活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85.84万元、减免缓交诉讼费283.44万元。
2、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遴选原则,全市法院从290名审判人员中遴选产生了156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5%。坚持“入额必办案”,出台《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规定》,明确院庭长办案及管理职责,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院庭长办案成为常态。制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权力清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市中院组建了以法官为中心、以司法辅助人员为支撑的新型审判团队,按照“2:1:1”模式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实现80%以上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人员结构更加优化。
二是建立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进一步突出合议庭和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改革传统的盯人盯案监督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流程监督,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发挥审判委员会监督把关作用,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用审判态势分析、二审发改及再审案件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考评等机制,加强案件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不下降、管理监督不缺位。2017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1.69%,同比上升5.75%;市中院案件发改率全省法院最低,仅为0.47%;平均执行时间85.5天,执行效率居全省法院第二位。
三是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审判服务,数字法院系统、智能办案系统、司法公开平台完成“一网融合”, 网上立案、远程接访、电子送达为诉讼服务增添“互联网+”速度。民商事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库存档案电子化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审务通办公办案系统和自主开发的民事审判“三分九步法”办案流程软件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深化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让司法公正真正经得起“围观”。2017年,全市法院共公布裁判文书19254份,文书公布率达100%,开展网络庭审直播109场。在全省法院率先开展法律文书送达事务外包,实现当天递运、当天收送,送达率达92.41%。建立“一网两微两端”司法传播平台,发布重大案件审理、重要司法举措等法院工作信息1300余条、典型案例23个。
3、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以真诚负责的态度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诉讼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完善主动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丰富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一年来,中院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各项工作情况,协助开展专项调研和执法检查,并及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向市政协通报法院工作,积极配合政协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办理回复委员提案。邀请代表、委员出席法院重要会议、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192名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48场。
通过对2016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的结果分析如下:综合各项指标,我院财务管理健全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自我评价85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前瞻性不强,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不够。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精准,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考虑不全面,今后应综合考虑单位公用经费、非税收入以及项目经费情况,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确保单位正常运转。
二是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做得不够,开创性的计财措施乏善可陈,值得研究和加强。
三是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因建院时间长,清查固定资产难度大,虽然本年度在2016年资产清理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清理,核销了损毁和报废资产,但是新审判楼的大部分设备由于尚未办理验收手续没有在固定资产动态系统中管理,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五、改进措施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专人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妥善处理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快财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认真搞好预、决算公开。
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经费的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强化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工作过程全部进行量化考评。
严格执行批准的部门支出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时间和工作进度拨付各种资金,做到各种支出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监督、年终有结算,确保各项工作按年初计划有序进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效益。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4月24日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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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指标说明 |
得分 |
|
投入 |
13 |
预算配置 |
13 |
在职人员控制率 |
5 |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5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局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编制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复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
5 |
|
“三公经费”变动率 |
8 |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8分;“三公经费”变动率>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8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
8 |
|||||
过程 |
61 |
预算执行 |
20 |
预算完成率 |
5 |
100%计满分,每低于5%扣2分,扣完为止。 |
预算完成率=(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年末结余)/(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100%。 |
||
预算控制率 |
5 |
预算控制率=0,计5分;0-10%(含),计4分;10-20%(含),计3分;20-30%(含),计2分;大于30%不得分。 |
预算控制率=(本年追加预算/年初预算)×100%。 |
5 |
|||||
新建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 |
5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楼堂馆所项目的部门按满分计算。 |
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实际建设面积/批准建设面积×100%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
5 |
|||||
新建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 |
5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 |
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实际投资金额/批准投资金额×100% 。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
5 |
|||||
预算管理 |
41 |
公用经费控制率 |
8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部门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
8 |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8 |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
||||||
政府采购执行率 |
6 |
100%计满分,每超过(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 |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
4 |
|||||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指标说明 |
得分 |
|
过程 |
61 |
预算管理 |
41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8 |
①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2分; ②有本部门厉行节约制度,2分;③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2分;④相关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分。 |
|
8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6 |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以上情况每出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
5 |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
5 |
|||||
产出及效率 |
26 |
职责履行 |
8 |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 |
8 |
根据绩效办2017年对各部门为民办实事和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考核分数折算。 |
|
8 |
|
履职效益 |
6 |
经济效益 |
6 |
此两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
6 |
||||
社会效益 |
|||||||||
12 |
行政效能 |
6 |
促进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计6分;一般3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
根据部门自评材料评定。 |
6 |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
6 |
90%(含)以上计6分; 80%(含)-90%,计4分; 70%(含)-80%,计2分; 低于70%计0分。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
6 |
|||||
总分 |
100 |
85 |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填报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
编制数 |
2017年实际 在职人数 |
控制率 |
||||
107 |
98 |
91.59% |
|||||
经费控制情况 |
2016年 决算数 |
2017年 预算数 |
2017年预算调整数 |
2017年 决算数 |
|||
三公经费 |
115.36 |
110.00 |
—— |
168.10 |
|||
1.公务用车购置和维护经费 |
79.01 |
50.00 |
—— |
133.92 |
|||
其中:公车购置 |
|
—— |
42.04 |
||||
公车运行维护 |
79.01 |
50.00 |
—— |
91.88 |
|||
2.因公出国 |
|
—— |
6.06 |
||||
3.公务接待 |
36.35 |
60.00 |
—— |
28.12 |
|||
项目支出 |
4574.06 |
—— |
1747.80 |
||||
1.业务工作专项 |
1062.66 |
—— |
1255.81 |
||||
2.运行维护专项 |
—— |
|
|||||
3.基础设施建设 |
3511.40 |
—— |
491.99 |
||||
公用经费 |
121.54 |
3365.92 |
—— |
430.44 |
|||
其中:办公经费 |
12.00 |
57.00 |
—— |
113.85 |
|||
水费、电费、差旅费 |
375.00 |
—— |
4.01 |
||||
会议费、培训费 |
92.00 |
—— |
|
||||
政府采购金额 |
—— |
502.00 |
—— |
910.99 |
|||
部门整体支出 |
—— |
5074.91 |
4150.56 |
4150.56 |
|||
楼堂馆所控制情况 (2017年完工项目) |
批复规模(㎡) |
实际规模(㎡) |
规模控制率 |
预算投资(万元) |
实际投资 (万元) |
投资概算 控制率 |
|
|
|
|
|
|
|
|
|
厉行节约保障措施 |
|
||||||
说明:“项目支出”需要填报除专项资金和基本支出以外的所有项目情况;公用经费填报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表中打“——”部分不需填写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