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七十余岁的付某来到慈利县人民法院龙潭河法庭,怨气十足地诉说其所在的村委会侵犯林地林木权益,并要求恢复原状。经了解,这是一起农村较为典型的村委会与村民因公益事业而引发的纠纷。
龙潭河法庭立案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决定就地调处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桥镇某村村委会之间的纷争。经查明,被告高桥镇某村村委会引进饮水工程公益事业,修造新的饮用水井过程中,未经原告付某同意,将工程岩石渣土倾倒在原告付某的自留地里,原告付某所植栽的杜仲林也遭受了损失,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龙潭河法庭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从公益事业与法理角度出发,现场详细释法、释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博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围观的村民阵阵掌声,夜幕降临之时,原、被告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调解,被告高桥镇某村村委会给原告付某赔偿林木损失600元,原告付某放弃要求被告高桥镇某村村委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