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当庭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余某某,女,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人,2011年1月、2013年3月、2016年11月,因吸食毒品三次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告人张某某,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酒店给他人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97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余某某、张某某的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98克。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销售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为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为从犯。被告人余某某有多次吸毒前科,系累犯,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一旦上瘾,基本很难彻底戒掉,而且许多吸毒人员为了筹措购买毒品的资金,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贩毒道路,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更坏的影响。为了家庭和睦、幸福,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一旦发现有人吸毒、贩毒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不可包庇纵容,甚至伙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