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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协助执行单位“蜻蜓点水”协执被罚款
作者:熊中正  发布时间:2018-03-19 17:15:00 打印 字号: | |
  2018年是“决胜执行难”验收之年,慈利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穷追猛打的同时,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者及时祭出法律利剑。近日,慈利法院作出了对协助执行慈利县某单位罚款30万元的决定。

  胡某系慈利县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欠下不少外债,自2012年起,债主陆续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胡某除了仅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离婚后有一小孩需要抚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等需要,慈利法院经与胡某所在单位沟通协调,达成了由胡某所在单位每月给胡某留3000元的生活费和小孩抚养费,其他剩余工资、奖金、绩效等收入均由单位代扣的意见。法院当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几年来,胡某所在单位每年也按法院要求将所代扣的执行款打进了慈利法院执行款专户。今年3月,执行员发现,协执单位在2016年代扣了2万余元,而2017年在工资上调的情况下仅扣留了1.4万元,这完全不合乎常理。于是,法院干警到银行查询了胡某的工资账户流水,发现胡某年工资进账额度远远不止3.6万元。鉴于慈利县某单位这种“蜻蜓点水”、“仅作表示”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法院遂作出了对协助执行慈利县某单位罚款30万元的决定。目前,慈利县某协助执行单位已将未代扣的执行款追缴到位。

  解决法院执行难,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单兵突进,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者也应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为虎作伥,得不偿失,害人终害己。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和法律底线,须臾不能忘。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