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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款看证据 债权非法不抵债
作者:向春云  发布时间:2018-02-12 09:45:51 打印 字号: | |
  2月9日,慈利县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未采纳被告要求以其给原告垫付的买码款及已支付货款抵减所欠原告货款的辩称理由,判令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所欠原告货款,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不上诉。

  自2009年起,被告朱某某长期赊销原告杨某某的鞭炮。2015年2月,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此后,被告继续赊销原告的鞭炮。诉讼中,被告对欠原告货款无异议,但辩称应扣减为原告垫付的买码款及已支付的货款,而原告当即予以否定。经办案法官释明,被告仍辩称买码虽违法,但作为原告的长期生意伙伴,确实为原告支付几万元的买码款;而基于原、被告系长期合作伙伴,给原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现场又无人在场,希望原告做事讲良心。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反复强调经商诚信意识的重要性,最后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求,双方欣然接受上述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非法债权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诉至法院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商业活动中,不能仅靠个人信誉,及时改进不科学的交易习惯,经济往来要注重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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