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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法院:向危害“舌尖上安全”的行为亮剑
作者:罗田  发布时间:2018-01-11 09:35:55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各级党政领导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元月9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武陵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风情餐厅业主李某某违法使用“复合膨松剂”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2月25日,李某某在武陵源城区开始经营某风情餐厅,出售包子馒头、面食等。同年4月14日,武陵源区食药局在对该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了复合膨松剂(泡打粉)28包及部分蒸熟的、待蒸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这些馒头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17年6月23日,武陵源区食药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复合膨松剂28包;2、罚款6000元。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后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罚款义务,武陵源区食药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李某某的违法事实存在,区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武陵源法院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打击违法行为,宣传食品安全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院在审查期间,没有简单的裁定了事,而是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从情、理、法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严厉的教育,让李某某真正明白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当场表示沉痛的悔过,愿意履行处罚义务。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