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2017)湘08执52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8年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谢斌、熊香琳、谢渊忠、朱明玲、胡振华的如下财产: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证号为4308000810012的采矿权;
二、查封以下被执行人的房屋:
1、谢斌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居委会房产证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0017674号的房屋;
2、谢斌、熊香琳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逸臣桃园房屋产权证号为712004509的房屋;
3、谢渊忠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街29号的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0026206号房屋;
4、谢渊忠、朱明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房屋产权证号为710001443的房屋;
5、胡振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居委会鑫成花园张家界房权证张房证字第00032109号房屋;
6、胡振华在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合同编号为20170089201号“湘银天门一号”的房屋。
三、查封以下被执行人的车辆:
1、谢斌的湘G17755奥迪牌K32型(车辆识别号为019456)客车一辆;
2、、熊香琳的湘GN3398东风日产牌K33型(车辆识别号为184755)轿车一辆;
3、胡振华的湘G37163福特牌K33型(车辆识别号为074197)轿车一辆。
以上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登记查封,上列采矿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 一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