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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特殊的感谢
作者:吴扬顺  发布时间:2017-12-31 08:35:19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院执行人员对我案件的艰辛付出,我是开公司的,晓得经商有风险,难免有损失,法院尽职尽责了,未执行到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我深表理解”。这是近日朱某甲来到武陵源法院执行局,看完该案的执行日志,了解到法院执行经过后表达的由衷谢意。

  2015年9月,朱某乙因下欠朱某甲工程价款125000元,2016年10月9日,被朱某甲诉至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2017年7月26日,朱某甲申请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开始四处查找被执行人朱某乙的下落,但未见其踪影。通过公告送达执行文书,启动执行财产调查后,发现朱某乙因经营亏损,欠下上百万元巨额债务,常年外出躲债,家中3个小孩正在读书,家庭生活困难。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到朱某乙名下有吉利牌小车一辆,8月14日,执行人员赶到交警部门办理了车辆查封手续。10月19日,被执行人朱某乙因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又多次到被执行人朱某乙的住所地入户走访调查,得知朱某乙在老家有一栋木瓦结构的旧宅,无人居住,即将撤迁安置,11月15日,执行人员往返相关职能部门查封了该房屋。

  11月28日,执行人员约谈朱某甲时,朱某甲看到了执行人员在办理其执行案件中,详细记录下的执行日志,每次执行的时间、事项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多达13次,遂发出这份豁达、理解、敬重的感谢,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法官释法: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在大量现实执行案件中,存在很多被执行人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顾及多方,有的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法院穷尽手段,也是“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仍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执行不能”,只能由权利人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风险提示:作为经营主体,要增强风险意识,学会防范市场经营风险,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谨慎

为之。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