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担保人邹某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被武陵源法院执行局司法拘留,其车辆被扣押,这是今年该院在执行中对担保人采取数次强制措施第四起案例。
2015年12月25日,胡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伍某借款6万元,并由朋友邹某、邝某等人提供担保,到期后胡某未偿还借款,为此伍某诉至法院。执行中,经多次督促,伍某、邹某、邝某等被执行人未充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状况。伍某、邹某、邝某等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司法拘留、罚款和裁定扣押财产。
法官释明:担保按责任承担形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借款期届满,借款人无力归还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时归还,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归还,没有先后顺序,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形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期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温馨提示:担保人责任很大,提供担保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