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由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陈某某(男)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过庭审查明,2015年5月3日17时许,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皮卡车经过慈利县江垭镇屋家桥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车上的一名女乘客受伤,王某某遂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当日19时许,被害人谭某某与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就伤者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进行协商时发生口角,陈某某谭某某的右脸打了一拳,致谭某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一时冲动将暴力的拳头挥向了无辜的被害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精神上不可挽回的损失。作为家中孩儿的父亲、妻子的依靠,本该以一颗从容、智慧的心态处理人际关系中的纠纷,但陈某某却选择了一种最为“便捷”、暴力的方式,事情既没处理好,还让自己蹲进了监牢。在此案件中,也为正处于年轻气盛、易怒易暴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凡事冷静、遇事不燥,才是处理纠纷的正确态度,才能担得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样的法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