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爱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村三组A4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德文,男, 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爱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德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全武
审 判 员 聂启明
审 判 员 向佐兵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