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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作者:向佐兵  发布时间:2017-09-01 08:53:08 打印 字号: | |
  (2017)湘08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科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绵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舒洪镇舒洪村中一南路111号。

被执行人: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天灵路25号苏州国际科技大厦3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喜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磊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全武  

审 判 员  聂启明  

审 判 员  向佐兵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佩佩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