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信息公开 > 执行文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作者:向佐兵  发布时间:2017-09-01 08:52:02 打印 字号: | |
  (2017)湘08执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于勇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更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桑植高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桑植县空壳树乡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朱南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农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桑植高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佐兵  

审 判 员  王大庆  

审 判 员  崔 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佩佩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