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执复11号
申请复议人田琳,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居委会二组。
申请复议人吴存昌,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居委会二组。
申请复议人田琳、吴存昌因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湘0802民初586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吴存昌、田琳均认为没有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对申请人处以拘留措施不当,请求撤销拘留决定。
经审查,田琳与吴存昌系夫妻关系。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802民初586号责令田琳自行腾让被征收房屋的民事裁定生效后,田琳、吴存昌有能力履行该裁定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二人在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强制腾让房屋的公告并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充分释明法律后,仍未腾让被征收房屋的行为符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永定区人民法院对田琳、吴存昌决定拘留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田琳、吴存昌认为永定区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不当、请求撤销拘留决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田琳、吴存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