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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作者:李远淼  发布时间:2017-09-01 08:27:47 打印 字号: | |
  (2017)湘08执11号 

被罚款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温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盛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因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相关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万元,限在2017年8月1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