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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找工作 究竟谁的错
作者:潘双庆  发布时间:2017-08-31 11:07: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慈利县人民法院在江垭镇巡回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5年2月,杜某仙以其妹妹杜某华的名义与被告张家界江垭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还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遂在被告客房部工作。2016年9月,被告知晓原告杜某仙并非杜某华,但未提出解除合同。2017年3月,被告以原告提供虚假信息有欺诈行为为由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遂成纠纷。2017年4月,经过劳动仲裁后原告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该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之情形,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江垭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后疏于对劳动者真实身份进行审核,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故针对本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当庭释明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的调解结案得到了当事双方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