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3年3月11日,刘某、罗某夫妻向罗某某借款50万元,到期没有归还,2014年10月,罗某某诉至永定区法院。2015年1月,永定区法院作出(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刘某、罗某夫妻偿还罗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2015年3月9日,永定区法院对本案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执行中对刘某、罗某夫妻采取司法拘留后,刘某、罗某夫妻仍以种种手段对抗执行,执行未果。为此,罗某某以法院执行不力,向有关部门上访。
敢于亮剑,打击拒执
2016年8月22日,张家界市中级法院将该案指定武陵源区法院执行。武陵源区法院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夫妻的财产立即启动财产调查措施,经仔细甄别和梳理反馈的财产信息,锁定两被执行人有拒不履法院裁判的行为,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及时打击制裁到位,执行局长吴扬顺多次参加公安机关案情讨论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办案方向,指导证据收集。2017年1月5日,至常德将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夫妻刑事拘留归案。提起批捕中,检察机关以本案判决系永定区法院,犯罪行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为由,认为武陵源区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同时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常务副院长吴远春主动沟通协调,1月25日方对刘某、罗某批准逮捕。6月27日,武陵源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勇于担当,讲求实效
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夫妻虽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做思想工作,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执行,武陵源区法院数次提审核实财产线索,发现在永定区法院执行中,曾对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在汉寿县余某某处的到期债权启动过调查,因未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该债权未予实际控制,余某某已代刘某、罗某夫妻向他人偿还。虽然武陵源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该案执行仍未取得实效,申请执行人多处上访,反映公安机关侦查中不作为,法院执行不力,要求上级法院重新指定他人办理。面对申请执行人的误解,面对被执行人的狡辩掩饰,面对协助执行人的拒绝配合,武陵源区法院执行局抱着心中有民,心中有责的工作态度,一边向权利人法律释明,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让权利方参与执行,见证执行。7月19日,常务副院长吴远春亲自带队,冒着酷暑前往汉寿县对协助执行人谈话教育。次日,在汉寿县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协助执行人余某某终于配合协助,将43万元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7月25日,通过提审被执行人刘某、罗某夫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妥善执行处理到位。
严以自律,廉洁自守
案件刚在武陵源区法院立案执行,权利人便向武陵源区法院执行局许诺,案件执行到位后将给于执行局感谢费用,执行局长吴扬顺明确表示法院一定会全力以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婉言批评了其谢意。之后,权利人通过到汉寿县参与案件执行,亦感受到执行工作的不易,主动提出住宿等费用由其负责的想法,执行局干警仍主动自行结清了住宿等费用。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该院执行局将手提袋中的现金要留给执行干警作为辛苦费用,遭到拒绝后称赞:“通过该案执行,感受到你们敢做,会做,确实是一支优秀的队伍,难怪上级法院那样信任你们。”
武陵源区法院执行干警,以谋在心上,干在手上,落到实处的工作作风,将利民、为民、有责、廉洁贯彻实际执行工作中,值得学习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