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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判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覃遵辉  发布时间:2017-08-11 17:46:1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29日,刘某经人介绍向孙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并由刘某向孙某出具了借条。因刘某与谭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遂要求孙某将20万元转入谭某的银行账户上。借款到期后,刘某因生意失败,没有及时还款。孙某丈夫向刘某、谭某催收后,谭某通过短信向孙某丈夫作出了还款计划,但并未按计划还款。为此,孙某将被告刘某和谭某诉至永定区法院,要求刘某与谭某共同承担20万元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刘某应该归还借款不持异议,但是对出借银行账户的谭某是否要对刘某所欠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谭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谭某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故谭某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谭某虽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但其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故谭某应该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其将自己在银行的账户借给被告刘某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借银行账户。被告谭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存在过错。同时,谭某给孙某丈夫发送短信时,亦认可20万元借款由刘某、谭某共同偿还。故永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谭某应当与被告刘某共同归还孙某的20万元借款。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