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证金创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利,避免肇事者不积极赔偿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受害人法律意识不强,支取时存在法律程序瑕疵,不仅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反而还会因此惹上“官司”。日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8月4日,张某与杨某二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负全责,赔偿杨某所受各项损失,并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缴纳交通事故保证金。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从交警部门共支取22000元保证金用于支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却没想到这次支取保证金会给他带来“麻烦”。
2016年11月30日,张某以杨某支取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2016年1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张某与杨某以及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的全部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杨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隐瞒了其从交警部门支取22000元保证金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支付占有期间利息800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所支取的22000元保证金已用于支付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杨某并未因此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支取保证金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意保留证据,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否则,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