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桑植县人民法院廖家村法庭巡回审理了杨某诉米某不当得利案件,并成功调解了该起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自己系五保户,也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2016年正月,得知该乡政府对扶贫户建房的补贴资金为40000元,被告米某找到原告谈帮忙建房事宜,原告同意被告承包建房施工的方案,双方达成了40000元包工包料建房的口头协议。2016年10月,被告动工建房;2017年1月,所建房屋由村里验收;原告去上洞街农村信用社领取了政府给原告的40000元建房补贴资金,并直接交付给被告。3月,市、县、乡三级政府扶贫相关人员及邮政银行人员到原告家中慰问,邮政银行工作人员拿出装有20000元的信封,说是省邮政银行行长特批的扶贫款;后被告来到现场,解释这20000元实乃村里为施工人员争取来的缺额建房资金,乡干部便把其中的18000元发放到被告手中,留下2000元给原告。原告认为此款项应为省邮政银行给自己的扶贫款,并非建房款,便以被告18000元不当得利诉至廖家村法庭。
被告答辩称,为原告垫资建房是与村委会、乡政府达成的口头承包施工协议,承包价款为60000元;原告可能对此不知内情,并呈交了相关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终认定该18000元为省邮政银行特批的缺额建房资金,应归被告所有。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米某自愿给付原告杨某5000元作为经济帮助;剩余13000元作为建房费用归被告米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