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6)湘08刑更2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了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提请对罪犯田际辉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田际辉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28385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老院子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27000)。
2016年12月19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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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6)湘08刑更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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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 请减刑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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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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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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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 法院 |
罪 名 |
原判 刑罚 |
服刑 场所 |
奖 励 依 据 |
提请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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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际辉 |
42岁 |
永定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 月 |
永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 |
因资助贫困学生记立功奖励一次 |
建议减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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