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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意外摔伤 儿孙满堂无人养老
---慈利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
作者:聂玉娥 卓翔  发布时间:2016-07-28 15:13:08 打印 字号: | |
  7月28日上午骄阳似火,慈利县法院岩泊渡人民法庭收到一份特别的诉状,84岁的老人委托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养老。

  岩泊渡法庭当即立案受理,并提供司法救助,立即向老人的六位子女送达传票,要求六位子女立即到法庭进行调解。经了解得知,老人名叫朱某富,现年84岁,家住慈利县岩泊渡镇失马村8组,老伴已去世多年,现有三子三女,其中长子田某银,次子田某清,三子田某清,长女田某云、次女田某岸、三女田某绒。三个儿子都在失马村居住,三个女儿虽已出嫁,但均离娘家较近,除了二儿子田某清患有精神病外,其余的儿女生活条件均较好。原告朱某富在老伴过世、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后,将其承包的田地山林交给了三儿子田某清经营,其赡养事宜亦由田某清负责。2016年5月,原告朱某富意外骨折,经医院治疗后,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从此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三子田某清以其已支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但养老金、低保金是其他兄弟保管为由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其他的子女也以田地山林全部给了田某清则赡养老人的事不归自己管为由对老人未予照料。期间,六子女因赡养之事多次发生争吵并经村组、司法所调解均未果。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工作人员将六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知到法庭进行调解,首先对六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能以自己不富裕或自己有困难对父母拒绝赡养。各被告也陈述了各自的想法,通过面对面地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老人由三儿子田某清直接赡养,其余子女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
责任编辑:张中办